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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规定,融资担保公司对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
分公司可以对外签订合同,而且并不一定要盖总公司的公章,可以仅盖分公司的公章,分公司对外签订的合同也是有效的。分公司拥有一定的自己自主经营的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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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与公司之间签订了一个委托代理合同后,双方间的委托代理关系即成立,是否要出具相应的授权委托书要根据具体的委托事项来分析
要看具体情况,是在借款方、担保方、还是其他地方签的字,都会产生不同的法律后果。
担保公司委托贷款法律规定是:一,为了规范委托贷款业务活动,加强对信托投资机构的资金管理,特制定本规定。二、金融信托投资公司司(以下简称信托公司)的委托贷款是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根据受托人的意愿,使用受托人的资金,以信托公司的名义发放的贷款。三、委托贷款的对象、用途、项目、期限、利率、受益人等由委托人指定,其风险由委托人承担。四、委托资金来源和用途应符合国家政策规定。否则,信托公司不得接受委托。五、委托贷款的期限必须在三个月以上。六、委托贷款未逾期或逾期未收回,委托人不得要求信托公司归还部分或全部委托资金。七、信托公司不得接受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基金会除外)委托贷款业务。八、委托资金先存后贷款,先拨后用。委托存款部分未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公司活期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支付存款准备金。九、信托公司对委托人过期应收回的委托资金和日常应收利息,应先收后计划,不得更换。十、信托公司按委托的金额和期限向委托人收取手续费。手续费率每月最高不得超过千分之三的收费方式,时间双方协商确定。十一、信托公司违反本规定的,按违规金额处以每日万分之三的罚款。三次违反本规定,停止委托业务。十二、人民银行规划资金部门要加强信托公司委托贷款业务的日常管理,定期和不定期全面检查或抽查。十三、经人民银行批准办理委托贷款业务的其他金融机构也适用本规定。十四、本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解释、补充、修改和废止。15、本规定自1993年4月1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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