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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用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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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定征地方案三、颁发建设用地批准书第二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标准(一)土地性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示(附释义)(节录)(2004年8月28日修正)第四十七条征地补偿第四十八条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第四十九条补偿费用收支情况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篱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99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节录)(1982年12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节录)(1988年4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1997年3月14日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2002年8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节录)(1994年7月5日)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节录)(2004年10月21日)土地复垦规定(1988年11月8日)国家土地管理局关于对执行《土地复垦规定》有关问题请示的批复(1997年9月26日)国地资源部关于加强征地管理工作的通知(1999年12月24日)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用土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2年8月1日)……(二)各地土地征用补偿标准的相关规定第三部分土地征用补偿案例解析第四部分
(一)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拟定主体 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土地登记资料、现场勘测结果、经核对的征地补偿登记情况、法律法规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就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附着物补偿费等事项拟订详细方案,并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公告方案,听取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随后由市、县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主体 市、县人民政府对经过公告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审查,在关注和充分考虑到被征用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后,进行批准,批准之后并报省级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三)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主体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对经政府批准后的土地补偿安置方案组织实施。在方案公告之日3个月内将有关费用支付给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支付费用的,被征地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拒绝交付土地。
征地补偿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对农民集体所有建设土地或棚户区实行征收或征用,并按照被征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一般来说,在城市远郊和农村地区,主要采取迁建安置方式,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拆迁补偿既要考虑被拆迁的房屋,还要考虑被征收的宅基地。房屋拆迁按建筑重置成本补偿,宅基地征收按当地规定的征地标准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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