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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市)、区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的决定后,可以同时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等管理部门,以上单位应当依据城乡规划执法部门的停工...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村庄规划的编制、管理经费原则上由乡镇财政负担,县级财政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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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都市区各县(市)设立的派出机构,以其名义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规划管理工作。其他县(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并接受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监督。县(市)、区人民政府、管理委员会按照规定权限和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镇、乡、村庄规划的组织编制、实施和监督工作,并应当确定相应机构或者专人进行管理。乡、镇人民政府改设街道办事处的,前述职责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违法建设的开发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城乡规划执法部门作出的责令其停工、限期自行拆除决定的,城乡规划执法部门可报请市、县(市)人民政府同意,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取消其三年内在本市参与土地出让受让的资格。对拒不停工的施工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取消其二年内在本市参与施工投标的资格。情节严重的,由资质管理机关或提请原发证机关降低开发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吊销其资质证书。
城市设计应当贯穿城市规划的各个层次。XX、历史风貌控制区、城市河流两岸以及规划区内对建筑和公共空间的形态、布局、景观有特殊控制要求的区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单独编制城市设计,经城乡规划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将有关内容纳入相应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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