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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应当按照以下方式进行处理: 第一,必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机动车登记申请表,持机动车登记证书等,向机动...
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没收违法所得,处销售金额等额的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该机动车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机动车在行驶过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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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第四条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出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除企业,报废机动车回收拆除企业机动车回收拆除企业应当按照规定登记、拆除、销毁,报废机动车登记证、车牌、驾驶证应当提交公安机关交通行政管理部门注销:(1)符合本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使用寿命;(2)修理调整后仍不符合国家机动车安全技术标准的有关要求;(3)修理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向空气排放污染物或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辆的有关要求;(4)期届满后连续三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标志的。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应按以下方法处理。第一,必须立即注销。汽车所有者应填写汽车登记申请书,持有汽车登记证明书等,向汽车管辖地的车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返还汽车牌照和汽车驾驶执照。如果这种逾期未注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公告该汽车注册证明书、牌照、驾照无效。第二,不要上路行驶。从达到废弃标准之日起,这辆汽车不能再出发了。驾驶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征收,强制废车。对于已经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道路行驶的驾驶员,罚款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取消汽车驾驶执照。销售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没收违法收入,处以销售额等额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征收该汽车,强制废车。第三,废弃的大型客人、卡车等运营车辆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大型客车、卡车和其他运营车辆(包括运营的小型轿车、小型卡车)与非运营车辆相比,具有使用频率高的特点,过期服务的话,事故的危险很大。规定大型客人、卡车等驾驶车辆应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确保这些废车辆的解体真正落实。废车拆卸由废车回收企业进行。国家对废车回收业实行特殊行业管理,对废车回收企业实行资格认定制度。除取得废车回收企业资格认定外,任何机构和个人都不得从事废车回收活动。废车回收企业注册回收的废车后,必须拆除回收的废车。其中,回收的废弃大型客人、卡车等运营车辆必须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废车回收管理办法规定了解体后的零部件等处理。例如,拆卸的汽车发动机、方向机、变速器、前后桥、框架应作为废金属,销售给钢铁企业作为冶炼原料。废车回收企业拆除废车,应遵守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关于非营运车辆,法律没有要求必须解体。主要考虑到有些车辆可能有保存和收藏价值,如果车辆所有者不再驾驶相关车辆在道路上行驶,可以继续拥有这辆车。当然,车辆所有者不需要废弃的非营业车辆,可以将该车辆交给废弃汽车回收企业拆除,废弃汽车回收企业根据有关规定拆除非营业车辆,不需要在公安机关的监督下进行。实践中应当注意的是,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营运车辆应当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下解体,并不意味着只有应当解体的机动车才不得上路行驶。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适用于所有的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不论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是否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予以解体,都不能上路行驶。
《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规定: 第四条:已注册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强制报废,其所有人应当将机动车交售给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由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按规定进行登记、拆解、销毁等处理,并将报废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注销: (一)达到本规定第五条规定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安全技术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三)经修理和调整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后,向大气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仍不符合国家标准对在用车有关要求的; (四)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3个机动车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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