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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出售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的应如何处理

2021-10-21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规定,销售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没收违法收入,处以销售额等额罚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征收该汽车,强制废车。汽车在行驶过程中,安全技术状况发生变化,达到一定年限或行驶一定距离后,其安全技术系数下降,无法保证正常安全行驶,应废弃。对此,《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汽车强制废弃制度,根据汽车安全技术状况和用途,规定不同废弃标准的汽车必须立即注销。根据上述规定,如果汽车达到国家规定的废弃标准,汽车所有者必须依法立即注销。违反上述规定,销售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销售是指价格转让或销售,主要包括以自己、使用和管理、收购等方式获得的达到废弃标准的汽车销售。销售行为的主体既是个人也是单位。没收违法收入是指没收已经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的金钱、物质等所有违法收入。处罚销售额等额的罚款是指在没收违法收入的前提下,同时处罚金,处罚金额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销售额。另外,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00条第3款规定根据本条第1款的规定处理该汽车,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征收该汽车,强制废弃。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三款只对达到废车标准的汽车规定处罚,对生产、销售组装的汽车处罚问题应按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三条规定处理。

相关法规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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