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对于企业申请破产债权方资金追回有关规定,依据《破产法》第五十六条,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
、债权数额及性质,即金钱债权的数量(外汇要换算为人民币,统一以人民币计值),其他债权财物数量、价值以及债权有无担保、产生的原因与时间、有无定...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颁布的破产规定,您仔细看一看,如何办理下面是有写明的。企业破产申请股东大会同意您既然占有占50%股份,那么您就要相应承当债务的。具体细则您看看最高院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32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3号)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以下简称企业破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规范对企业破产案件的审理,结合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的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破产重整申请不是公司所独有的程序。
破产原因,也称破产界限,指认定债务人丧失清偿能力,当事人得以提出破产申请,法院据以启动破产程序、作出宣告破产所依据的法律事实。破产原因也是和解程序与重整程序开始的原因。对破产原因规定之宽严,不仅体现出对债权人和债务人利益之平衡及保护倾向与力度,而且可能影响到失业人数与社会秩序等诸多方面,所以破产原因的规定对新破产法的实施效果会产生重要的影响。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69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617人已浏览
29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