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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庭审结束后七天,仲裁员要求我到仲裁委核对工资表和考勤表,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是否指你对工资表和考勤表进行了确认?2、“在工资...
你陈述的案情不是很清晰,如果你觉得权益受到侵害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3、关键是律师要评估你的证据,证据是打赢官司的首要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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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当事人在开庭时有依法为自己陈述的权力,具体陈述方式应该根据庭审的具体情况由当事人灵活掌握。同时,当事人应该了解一下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开庭审理前,书记员应当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宣布法庭纪律。开庭审理时,由审判长核对当事人,宣布案由,宣布审判人员、书记员名单,告知当事人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法庭调查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当事人陈述;(二)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三)出示书证、物证、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四)宣读鉴定意见;(五)宣读勘验笔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在法庭上可以提出新的证据。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当事人要求重新进行调查、鉴定或者勘验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法庭辩论按照下列顺序进行:(一)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二)被告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三)第三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或者答辩;(四)互相辩论。法庭辩论终结,由审判长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三十四条: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 三十五条: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本规定第三十四条规定的限制,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劳动仲裁法庭辩论的顺序: 1、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发言; 2、被申请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答辩;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就相关证据进行质证; 4、最后由仲裁员按照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先后顺序征询各方最后意见,作出评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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