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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法律规定,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使用(证据必须验证真相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行车记录仪录制的视频属于视听资料,在保证真实的前提下,符合...
最高人民法院2001年12月颁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条规定:“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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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的,属于视听资料证据,具有真实性没有时间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已经确认了视听资料可以作为证据,即使是偷录的录音带,只要取得方式不违反法律的一般禁止性规定,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需要注意的是,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另外有疑点的视听资料也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时,单独的一份录音带往往也不会被法院采信,只有向法院提供其它辅助证据形成了证据链,使录音证据与其它证据能够互相印证,法院才会采信。一般说来,法庭会考虑视听资料的来源,录制的时间、地点,收集过程,录制的内容、目的以及录音内容有无删节等因素。如果你的录音内容清晰,能够表明录音时间、当事人双方身份与借款情况,同时能提出其它证据与录音带相互印证,例如电信公司出具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那么法院是有可能采信的。其次,没有说明日期,可根据录音文件属性记载时间确定时间,也可以通过其他证据予以证实。
音当然可以作为证据提交,但须注意四点: (1)对话之初,对对方最好有明确的称呼,以便仲裁员、法官辨识对方身份; (2)保留录音本身在原始录音器材(如手机和录音笔)上,因庭审质证必须要有原件; (3)在提交证据材料时,除复制原始录音器材上的电子文件,最好能把录音内容以文字打印出来,以对话形式,像剧本一般; (4)如属手机通话,最好能把通话清单(原件)也打印出来。 风险提示:如对方不承认是他的声音和意思表示,则相关录音证据未必能被仲裁庭或法庭采信——原因很简单,现在很多人有相似的声音,而司法鉴定暂时很难识别某种声音是否属于谁人,且如果对方不来开庭(如代理律师开庭)就更难识别。
证据的取得首先要合法,只有经过合法途径取得的证据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系不合法行为,以这种手段取得的录音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私自制作的录音资料,只要采集手段不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和公共利益及其他人的利益,就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必须有其他证据佐证,录音资料本身不存在疑点,而且对方当事人没有足够证据进行反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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