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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7年1月22日新修订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产假 第二十五条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
1、按法定结婚年龄(女20周岁,男22周岁)结婚的,可享受3天婚假。 2、符合晚婚年龄(女23周岁,男25周岁)的,可享受晚婚假15天(含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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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卫计委副主任仇冰玉表示,新条例删去了晚婚假奖励,即新条例公布实施之日起,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的奖励。在这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的,仍可以按照原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晚婚假奖励。也就是说,以2016年1月22日新条例实施之日为界线,之前登记结婚的,可以享受晚婚假,之后则无法享受增加婚假十四日这一奖励。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三十条男女双方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四日。女方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七日。增加的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照发,福利待遇不变。农民、城镇失业人员实行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村(居)民委员会给予适当奖励,并提供优先优惠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上海市卫计委针日前就新生育政策作出回应称,今年1月1日以后登记结婚的公民不再享受晚婚假待遇,也就是7天的晚婚假取消,仅剩3天婚假。2015年12月31日之前已经办理登记结婚手续,但是尚未休晚婚假的公民,仍享受晚婚假待遇。即:晚婚的公民,在国家规定的婚假基础上,增加晚婚假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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