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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方面要重视医生和患者双方的合法利益,加强医务人员职业道德素养,培养其良好的职业伦理。对于违背职业原则的事情要坚决的抵制,对于患者要进行耐心...
科学技术的问题而是医患间诚信道德的缺失。中国医学强调“医乃仁术”“医患诚信”等伦理原则,医患关系这种模式要求医者要正心诚意,有为患者谋利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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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医患关系用几个词来概括,简而言之:“暴力”“冷漠”“不换位”“妖魔化”。 在刚刚过去的一段日子里,有一个针对医科大学实习学生的培训,叫做——“医患沟通” 越来越多的机构,学校都开始意识到目前社会上医生和患者之间的冲突和矛盾,他们也开始在想办法缓和及解决。 从近十年来的医患纠纷的数字就可以看出,2002年的时候,全国总医患纠纷是五千多起,到2013年,这个数字变成了12500+,数字乍一看不算多,可仔细想想,触目惊心,为什么? 拿另一个大家关心的话题来作比较,房子,02年的房价和现在的房价去比较一下,也不过就涨了10多倍,而医患纠纷的这个数字,整整涨了25倍啊!太可怕了! 在医患沟通培训课上,第一个问题就是“当说到医患关系的时候,你们脑海里浮现出的是什么词儿?” 没有几个学生想到的是正向的词汇,都是负性居多,偶尔有几位是中立的。 “妖魔化”和“暴力”是被他们提到最多的词组。的确,在妖魔化这件事情上,某些媒体居功至伟,原先都是在报道白衣天使的,后来不知为何,一时间风向逆转,总揪住些阴暗面放大,甚至有时不坐实就报出来了,比如让人非常记忆犹新的“八毛门”事件(不做详述,网上能查到) “暴力”更是屡见不鲜,患者打护士和医生已经是很频繁的事情,流血甚至是死亡都制止不住患者和患者家属心中的暴戾。有个同学说“我们要先保护好自己,有能力时在保护好别人”。唉,医生现在变成了弱势群体了。 不过好消息是,总体的医患关系目前也在缓和之中,14年的医患纠纷数字较13年有所下降,这证明不论是医生还是患者,都在自身方面有做了努力,彼此也在谅解和缓和的路上慢慢前行。
平等、尊重是人的一种基本需要,每一个人都应该得到社会和他人的尊重,这也是医学伦理序的基本要求。从心理学的角度来深刻认识,其实患者希望得到比常人更多的尊重。知情选择是患者的基本权利,医学交流是知情选择的基础。通过医患的交流和沟通,使患者充分感受到医务人员的关心、帮助和尊重,从而获得患者及其家属的理解和支持,是医患双方建立良好的人际关系,消除不良因素的影响,避免不必要的误解,防止医疗纠纷,阻止恶性事件的发生,为战胜疾病的共同目标而共同努力。一、尊重原则,其基本点是为病人服务,实现的关键是医方对患者的尊重,但同时也要患方对医方尊重,如果患方对医方缺少应有尊重,良好的医患关系和医疗秩序就难以建立,并给医疗过程及效果带来严重影响。二、自主原则,指在医疗活动中病人有独立,自愿的决定权。病人在履行自主原则时需要得到医务人员的帮助和支持,医务人员在履行自主原则时必须处理好病人自主与医疗做主关系。三、不伤害原则,要求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不使病人的身心受到损伤,其意义是强调培养为病人高度负责,保护病人健康和生命的医学伦理理念作用,正确对待理疗伤害现象,在实践中努力使病人免受不应有的伤害。四、公平原则,指在同样有医疗需求的病人,应得到同样医疗待遇,力求做到从享有基本保健,并以同样服务态度和技术对待同样需要的病人。医患关系的健康发展需要大家共同努力。医院要尽可能地完善其管理制度,医生也必须提高自己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患者方面也应该给与医生更多的信任,积极配合医生和医院的工作,为创造一个更加健康和谐的医患关系去共同努力。
第一种意见认为,医疗纠纷案件属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侵权损害赔偿案件。因为在现实生活中,患者和医疗机构之间虽然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但双方在知识结构、举证能力等方面有很大的差距,此类案件如按一般过错责任原则由患者证明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过程中有过错,对于患者显然过于苛刻。 第二种意见认为,举证责任倒置是法律在“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下设定的例外,其适用范围应严格限定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倒置举证责任范围之内。因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实行的是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医患关系的证明责任,仍然应当依照“谁主张,谁举证”的一般举证责任原则由原告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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