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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对工作方面有没有什么有关规定?例如每天工作时间不得超过几小时之类,我女朋友在沈阳的灿坤工作,她工作分a班和c班,a班早上9点到晚上9点,c班早上9点到下午4点,一个星期13个a班,但是由于其中有3连续a班,2连续a班等,工作地点离开家又远,导致女朋友几次病倒,但我女朋友又非灿坤公司签约员工,是tcl公司在沈阳代理放在灿坤的促销员,我想向法律专业认识咨询一下,这种情况是否合理,如果不合理,应该如何解决,如果要找有关部门,应该找哪个部门?解答人:社区网友海龙g ang674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的工时制度。按照劳动法的上述规定,用人单位应按每日工作8小时来确定劳动定额。你所提及的企业确定的劳动定额已超过了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法定工时以内确定劳动定额的合理数额,是违法的。用人单位应当调整劳动定额标准。如果用人单位拒不调整工作时间标准或标准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劳动者有权向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保障部门举报。工作时间段国家并没有规定,因为有些工种的工作时间是有些特殊性的,比如说乘务员、或者导游人员等。只要按照国家的工作时间的规定执行就是合法的行为。国家一周四十个小时,每日八个小时的规定完全能够调整好工作时间,保障员工的休息权利的。
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有以下几条规定: 1、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禁忌从事的劳动; 2、不得安排女职工在经期从事高处、低温、冷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 3、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4、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5、不得安排女职工在哺乳未满一周岁的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国家对产假的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6、晚育产假,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省《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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