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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政府采购合同可以约定违约金。 2、我国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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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合同中的工程采购合同较为复杂,但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部门为此制定颁布了大量强制性、建议性适用的示范文本,基本实现了工程采购合同违约责任条款的格式化、规范化。总体来看,除了时间节点繁多,需逐一明确外,其违约条款内容还涉及除工程进度外的人员责任、分包问题、安全责任、环保义务等,违约条款内容较前两者而言范围更广。如某基建合同中约定:“承包人提出更换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均视为违约;因承包人施工原因,对原有道路、地下管线、绿化等的破坏由承包人承担相应损失,并负责修复;承包人必须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的规定及现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规定组织施工,若未达到现场要求,需向发包人交纳政府采购合同违约金10000元次。”
1、政府采购合同履约保证金的数额不得超过政府采购合同金额的10%。 2、采购文件要求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当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非现金形式提交。
制定合同中的违约责任条款时应注意以下内容:政府采购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条款,应与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一致。根据政府采购法第46条规定,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32条规定,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招标文件标准文本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采购项目的商务条件、采购需求、投标人的资格条件、投标报价要求、评标方法、评标标准以及拟签订的合同文本等。根据《条例》第67条和72条规定,采购人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由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供应商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违约金,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综合上述规定,采购人应当在编制采购文件中的拟签订合同文本时,对违约责任条款加以高度重视,充分做好事前工作,在正式订立合同时要确保与采购文件中确定的违约责任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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