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调整后的计算办法: (一)满16周岁不满30周岁伤残等级一级的为161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级为14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第一种方式: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第二种方式: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30、25、的本人工资; (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五至六级伤残职工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分别为工伤职工离岗前16、14个月的本人工资。
工伤一次性赔偿之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工伤职工与遭受事故伤害所在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领取了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就业补助金,工伤保险关系已经终止,旧伤复发或者因为工伤引发其他疾病,不再享有工伤保险待遇,工伤保险基金与原单位不再负责。湖北省人民政府《湖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七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河北省人民政府《河北省工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十五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不再享受其他工伤保险待遇。再次发生工伤的,应当按《条例》和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重新履行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手续,并按新的认定和鉴定结论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江苏省人民政府《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二十九条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不再受理其本次伤残的劳动能力复查鉴定申请。
工伤保险条例中没有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长期待遇是按月支付的待遇,如一至四级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不可以一次性支付;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可以协商解决但在广东省等个别省市,对户籍在其他省市的工伤职工的长期待遇,经本人申请,可以一次性解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 《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 第31条户籍不在统筹地区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本人要求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一次性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以与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协议,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以下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费用,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标准计发 (二)伤残津贴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三)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按照以下标准计发:一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十四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十三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十二个月的本人工资 (四)生活护理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按照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标准一次性计发十年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227人已浏览
427人已浏览
414人已浏览
523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