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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国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明确提出了安置房税收优惠政策。那么,国家...
农村土地承包除不再向国家缴纳税费外,还可以享受粮食补贴、油料补贴、化肥补贴和良种补贴等;国家对粮食生产大户(家庭农场)还有奖励性补贴,并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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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财产免征财产税。但免税单位出租的房产不在免税范围内,必须缴纳房产税;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但学校工厂、商店、招待所等收费的房产应缴纳房产税;对行使国家行政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分行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个人所有非营业性房产免征房产税。但个人所拥有的用于营业或出租的房产,应按规定纳税;宗教寺庙、公园、名胜古迹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但经营用房产不可避免;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房产,老年服务机构自用的房产,对高校物流实体免征房产税;损坏不堪使用的房屋和危险房屋,经有关部门鉴定,停止使用后,可免征房产税;纳税人因房屋大修连续停用半年以上的,房屋大修期间免征房产税,免税额由纳税人在申报缴纳房产税时自行计算扣除,并在申报表附表或备注栏中做出相应说明;在基础设施建设现场服务的各类工棚、材料棚、休息棚、办公室、食堂、茶炉房、汽车房等临时房屋,在施工期间免征房产税。但工程结束后,施工企业将此类临时房屋返还或估价转让给基建单位的,应当从基建单位减收的次月起按规定纳税;为鼓励地下人防设施,暂不征收房产税;从1988年1月1日起,房管部门出租的居民房屋,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收取低租金的,可以暂停房产税。房管部门租赁的其他非营业用房是否得到照顾,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具体情况按照税收管理制度的规定办理;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房产免征房产税。
1、对于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在改造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准予保外就医:(一)身患严重疾病,短期内有死亡危险的。(二)原判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期限(已减刑的,按减刑后的刑期计算)三分之一以上(含减刑时间),患严重慢性疾病,长期医治无效的。但如果病情恶化有死亡危险、改造表现较好的,可以不受上述期限的限制。(三)身体残疾、生活难以自理的。(四)年老多病,已失去危害社会可能的。 2、具体程序可以与当地监狱联系。
有以下情况之一,减免或免除权利税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部门承担土地,房屋用于办公室、教育、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除征收 (二)城镇职工按规定首次购买公有住宅的,免除征收 (三)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四)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减免、免除权利税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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