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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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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没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章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投标人依法参与必须招标的项目的投标,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招标人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进行处罚:(一)依法应当公开招标的项目,不得在指定媒体上发布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二)不同媒体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内容不一致,影响潜在投标人申请资格预审或者投标。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国家、社会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禁止以他人名义投标、禁止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投标。(1)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 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3) 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4) 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5) 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2)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1)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2) 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3)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4)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5)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6) 不同投标人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3)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1) 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2) 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3)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4) 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5) 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6) 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4) 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情形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投标法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1) 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2) 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3) 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4) 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5) 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在书写投标确认函时,必须按照投标确认函格式的规定进行书写,否则书写的确认函将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规范招标、投标的行为,我国立法机关制定了相关的法律,对各方单位的行为进行了规定。公司在中标后,需要与招标单位签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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