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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离婚后能否分得宅基地与户口可否迁回无必然联系。 2、按照法律限定,乡村人口都有权分得宅基地,但是因为宅基地是具有福利保障性质无偿分的,目...
一般来说,是很难的:1、因为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的,当事人离婚后,户口只能投靠到父母的户籍地的房产上;2、而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当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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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是很难的: 1、因为宅基地的审批是以户为单位的,当事人离婚后,户口只能投靠到父母的户籍地的房产上; 2、而农村实行一户一宅的政策,当事人未分户,是不能申请宅基地的。我国《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该法第六十二条进一步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具备分户条件且原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可以申请宅基地。所有家庭成员申请宅基地并经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不能再申请宅基地。《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宅基地:(一)因国家或集体建设、移民、灾害等需要搬迁、重建的;(二)实施城市、村庄、集镇规划或者旧村改造,需要调整拆迁的;(三)现有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四)已经具备分户条件,原宅基地面积尚未达到本办法规定的限额标准,需要重建、扩建的;(五)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引进或者招聘的专业技术人员,确需在农村定居的;(六)退休、退休、退休的职工、复员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的;(七)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宅基地申请不予批准:(一)宅基地面积达到本规定标准后申请新宅基地的,但为实施村镇规划而进行旧村改造的除外;(二)出租、出售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及其地上建筑物(房屋不合理调整的除外),或者将住宅改为其他用途,然后申请宅基地的;(三)以所有家庭成员为一户申请宅基地并经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或者不合理分户申请宅基地的;(四)子女已经立户并符合立户条件的,其父母单独申请宅基地的;(五)拟实施旧村改造的区块或者计划撤并的自然村,在原宅基地上建房的;(六)不需要居住的房屋不拆除,占用的宅基地不交回村集体的;(七)违法建房未依法处理的;(八)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根据您的问题离婚后农村宅基地分割如何分割,我有如下回答:基于农村房屋所有权的特点,必须首先区分出争议的房屋是家庭共同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如果是家庭共有财产,则应先进行分家析产,确定出属于夫妻共同所有的房产份额。对于夫妻共同共有的房产的分割则可以参照城市房产分割的原则进行。 二、分割方式。 由于农村房产与特定的宅基地使用权相联系,而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以具有该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身份为前提,因此,农村的房产只能出售给同村的村民,不允许向其他村的村民出售,更不能销售给城市居民。这就决定了离婚分割农村房产的方式一般只有竞价取得和作价补偿两种方式,而不能采取向社会公开拍卖的拍卖分割方式。 房产律师提醒: 1、农村村民结婚后,应及时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只有户口迁移到婚姻缔结地所在村里后,另一方才能成为该村的村民。也才能将其作为核定宅基地使用面积时的家庭人口之一。 2、家庭成员共同建房居住时应及时做出约定。由于宅基地是以户为单位申请的,因此在家庭共同建房时应就家庭房产的分配及时做出书面约定,不能做出书面约定的,也应邀请村委会领导或相关无利害关系的亲属对房屋分配的口头约定进行见证。 3、发生离婚需要分割家庭房产时,应首先进行分家析产。比较简单的操作办法是确认每一个家庭成员应获得的财产份额,再让离开家庭的一方获得与其财产份额相适应的金钱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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