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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依照国家规定对劳动条件和安全卫生设施进行监督。对工会提出的意见,企业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认真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工会发现企业违章...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国家标准及待业标准的规定。具体要求如下: (1)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必须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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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53条规定: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新建、改建、扩建工程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主要指安全技术方面的设施、劳动卫生方面的设施、生产性辅助设施(如:女工卫生室、更衣室、饮水设施等)。 “国家规定的标准”主要指劳动部门和各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一系列技术标准。
我国《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如果用人单位在安全设备不足的情况下强制要求劳动者冒险作业的话,是属于违法行为。此时劳动者可以拒绝用人单位的要求。如果用人单位坚持强制劳动者开工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去投诉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由劳动行政部门根据用人单位的具体行为对用人单位责令改正或处以罚款。 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和劳动卫生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或者未向劳动者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劳动保护设施的,由劳动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对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致使发生重大事故,造成劳动者生命和财产损失的,对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建设项目(工程)劳动安全卫生监察规定 第一条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建设项目(工程)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保障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国境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工程)、技术改造项目(工程)和引进的建设项目(工程)(以下简称建设项目) 矿山建设工程的安全卫生监察按矿山安全法律、法规和劳动部颁布的>执行. 第三条建设项目中的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 第四条建设项目中引进的国外技术和设备应符合我国规定或认可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部设计应符合我国有关规范和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各级经济管理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的职责是;1.在建设项目立项和管理工作中贯彻执行国家的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规定,管理和指导建设、设计、施工等单位严格执行"三同时"规定;2.国务院家关行业管理部门应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会同劳动部制定本行业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3.负责将本行业建设项目年度计划及时抄送同级劳动行政部门.4.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论证内容,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真心诚意让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5.在编制(或审批)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时,应编制(或审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并纳入投资控制数额内;6.在组织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审查、初步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时,应当有劳动行政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中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机构参加,并提供有关的文件、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对建设项目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1.在编制建设项目市郊实施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负全面责任.其职责是: (一)在编制建设项目投资计划时,应将劳动安全卫生设施所需投资一并纳入计划,同时编报.引进技术、设备的建设项目,原有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不得削减,没有劳动卫生设施或设施不能满足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规定的应同时编报国内配套的投资计划,并保证建设项目投产后其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 (二)初步设计会审前,必须向劳动行政部门报送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初步设计文件[含>(见附件一)]和有关的图纸资料.初步设计方案经劳动行政部门审查同意后,应及时办理>(见附件二); (三)对承担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提出落实“三同时”规定的具体要求,并负提供必需的资料和条件; (四)在生产设备高度阶段,应同时对劳动安全卫生设施进行高度和考核,对其效果作出评价.在人员培训时应有劳动安全卫生的内容,应制定完整的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规章制度; (五)建设项目预验收前,应自主选择并委托劳动行政部门认可的单位进行劳动条件检测、危害程度分级和有关设备的安全卫生检测、检验,并将试运行中劳动安全卫生设备运行情况、措施的效果、检测检验数据、存在的问题以及拟采取的措施等写入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报送劳动行政部门审批; (六)对预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按期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劳动行政部门; (七)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和技术措施经劳动行政部门验收通过后,应及时办理>(见附件三). 第七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是根据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运用科学的评价方法,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存在的职业危险、危害因素的种类和危险、危害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技术和管理对策,作为该建设项目初步设计中劳动安全卫生设计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监察的主要依据。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应在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并委托本建设项目设计单位以外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承担。 第八条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发源进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 (一)大中型和限额以上的建设项目; (二)火灾危险性生产类别为甲类的建设项目; (三)爆炸危险场所等级为特别危险场所和高度危险场所的建设项目; (四)大量生产或使用级、级危害程度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建设项目; (五)大量生产或使用石棉粉料或有10%以上的游离二氧化硅粉料的建设项目; (六)劳动行政部门确认的其它危险、危害因素大的建设项目. 第九条劳动行政部门对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的单位衽资格认可和管理制度。未获取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的单位不得承担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 第十条从事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是独立的法人,获取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资格证书,并具备与资格证书和所从事的行业相适应的技术装备和专业人员. 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由劳动部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单位应采用先进、合理的定性、定量评价方法,分析建设项目中潜在的危险、危害性及其可能的后果,提出明确的预防措施并写入预评价报告书. 第十二条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单位、工程设计单位应对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负技术责任.其职责是: (一)建设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对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同时作出论证,并将论证内容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专门章(节)编入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在编制初步设计文件时,应同时编制>; (三)在初步设计中,应严格遵守现行的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依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完善初步设计; (四)在技术设计和施工图纸设计时,应落实初步设计中的劳动安全卫生内容和在初步设计审查中通过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审查意见; (五)凡经审查同意的劳动安全卫生初步设计方案,如有变动应重复原负责审批的劳动行政部门的同意.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对建设项目的安全卫生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施工中严格按照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确实做到劳动安全卫生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确保工程质量. 第十四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实施,实行劳动安全卫生监察: (一)监督检查建设单位及承担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贯彻执行“三同时”规定的情况; (二)根据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和行业劳动安全卫生设计规定,审查并批复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文件中劳动安全卫生论证内容,审查(或组织审查)并批复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报告和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专篇; (三)根据建设单位报送的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验收专题报告,对建设项目竣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验收. 对本规定第八条中所列的建设项目,在正式验收前应进行劳动安全卫生预验收或专项审查验收; (四)对违反“三同时”规定的建设单位及承担可行性研究、劳动安全卫生预评价、设计、施工等任务的单位,应及时下达整改通知,并监督检查其整改情况; (五)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发挥行业管理部门劳动安全卫生机构的作用并听取他们的意见; (六)在建设项目劳动安全卫生“三同时”工作中,应贯彻执行劳动法律、法规和标准,公正廉洁、贪污行政. 第十五条建设项目的劳动安全卫生监察工作实行分级管理; (一)国务院经济管理部门、行业管理部门直接组织的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劳动部负责; (二)其它建设项目,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可依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劳动部于一九九八年五月二十七日颁布的>(劳字[1988]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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