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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本来就属于灵活用工形式,劳动关系的不确定性比全日制用...
1、用人单位在招用非全日制的劳动者时,不可以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不超过四小时,每周累计不超过二十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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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双方虽然不能约定试用期,但双方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是否约定试用期对非全日制用工没有意义。《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劳动保障部2003年5月30日发布的《关于非全日制就业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规定,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法》第七十条也作出了同样的规定,非全日制用工不得约定试用期。以法律形式首次明确提出,非全日制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最大限度地维护了非全日制劳动者的权益。
全日制用工的试用期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对试用期期限也作了限制性的规定,试用期的最长期限为六个月。 而对于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约定试用期。此条款为法定的禁止性条款,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即使在合同中有约定,也是无效的。
非全日制合同不需要,也禁止约定试用期。法律明确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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