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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消费者权益争议的途径主要有: 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 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2、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
消费者在与经营者协商前,应当咨询或者学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搞清楚经营者在哪些方面损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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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服务时,就应该有维权意识。其中最重要的就是索要发票、保险卡、质量证明、成分说明等材料,并妥善保管,一旦发生纠纷,这些原始材料就可以派上用场。 一、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受到人身、财产损害,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消费者人身受到损害的索赔范围,包括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造成受害人死亡的,可索赔丧葬费、抚恤金、死者生前抚养的必要的生活费等。消费者财产受到损失,消费者可要求生产者或经营者修理、重做、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或服务费用、折价赔偿损失等。 二、消费者应分别不同的侵权行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若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消费者若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时,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1994年1月1日施行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我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基本法。那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具有什么样的特点呢首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侧重保护消费者,对经营者给以一定的限制,也就是所谓的向消费者倾斜的特点。因为,大多数消费者是分散无序的自然人个体,他们面对有组织、有经济能力和专业知识的经营者,虽然所处的法律地位平等,但在经济实力和经营知识上却处于弱势。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在立法上还要坚持强调权利和义务的统一,对消费者来说必然造成事实上的不平等。正因为如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改传统民法关于权利义务对等的惯例,在权利义务的规定上分别用专章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经营者的义务”,而没有规定“消费者的义务”和“经营者的权利”,从而贯彻了保护弱者的指导思想。其次,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还确立了惩罚性赔偿制度。《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这种惩罚性赔偿虽然是支付给消费者的,但并不是消费者对经营者的惩罚,而是国家运用其权力通过立法确立的一项制度,体现了国家的意志,即威慑和惩罚那些恶意严重侵害消费者利益的经营者,并对受害的消费者进行特别补偿,调动消费者同侵权行为作斗争、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积极性。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依照前款规定进行退货、更换、修理的,经营者应当承担运输等必要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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