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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
(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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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1)在合理时间内与配偶、父母、子女一起上下班;(3)从事日常工作和生活所需的活动,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上下班;(4)在合理时间内上下班。
“上下班途中”合理性把握四大关键点:关于“上下班途中”的解释,9月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指出,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①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以上是上下班时间算工伤吗的回答 ②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③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④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
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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