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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辖,是允许双方在合同中进行约定的,而且约定管辖优先适用。一般允许双方当事人选择的管辖地为: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
1、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 若有选择管辖的书面协议,且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民诉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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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第25条规定,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所以,双方因发生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已经约定有管辖条款的,应当首先按其约定确定管辖。如果没有约定管辖,则应当在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进行诉讼。若当事人同时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受理的人民法院管辖。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买卖合同的实际履行地点与合同中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根据相关规定买卖合同纠纷诉讼管辖遵循的基本原则是: 1.便于当事人参加诉讼,特别是便于作为原告的行政管理相对人参加诉讼。 2.有利于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判决和执行。 3.有利于保障行政诉讼的公正、准确。 4.有利于人民法院之间工作量的合理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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