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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买卖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
被告住所地和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若合同中有约定由符合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管辖的,则仅该约定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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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依据是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当然没有异议,问题是如何确定“合同履行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在选择上是否对己方有利。 所谓“合同履行地”,通说认为指“合同规定履行义务的地点”,也即义务清偿地点。可具体到个案中,由于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法律行为,这决定了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因此买卖合同的双方既是权利人又是义务人,不管是出卖人还是买受人都必须履行相应的义务。
1、首先要明确买卖合同双方是否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权。如果有书面协议选择管辖权,并符合《民事诉讼法》第34条和《民事诉讼意见》第24条的规定,则管辖权法院应根据本协议确定。 2、买卖合同双方未选择管辖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按照《民事诉讼法》第23条的规定管辖。
合同纠纷管辖包括: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三.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四.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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