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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维护劳动者通过劳动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规范用人单位的工资支付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各种形式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报酬。 第四条工资支付主要包括: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水平、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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