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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民间借贷手机短信能否作为证据采用,必须考察其是否具备证据的“三性” 1、证据的客观性:指证据作为已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是不以人们的...
微信聊天记录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但前提必须满足诉讼证据的“三性”。首先,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必须具有客观真实性。客观真实性是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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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短信可以作为认定民间借贷事实的证据,但必须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以及与案件的紧密关联性,并且收集过程需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还可以借助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等证据来佐证民间借贷事实真相。鉴于手机短信具有不可篡改和存储封闭的特性,因此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这些信息有助于揭示案件事实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具有一定的法律认可的有效证据价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也对电子签名的证据效力进行了明确,而手机短信属于其中一种表现形式,其所蕴含的证据价值已获得法律的权威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指出,出借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间借贷诉讼时,应当提供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以及其他能够证明借贷法律关系存在的证据。当事人持有的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没有载明债权人,持有债权凭证的当事人提起民间借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被告对原告的债权人资格提出有事实依据的抗辩,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不具有债权人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不能,你无法通过这两个记录证明有金钱交换。
关于电话录音能否作为证据,需要根据不同情境进行具体分析。如果该证据获取过程中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了相关法规的严格限制,那么该证据就无法作为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资格。但若该证据是通过符合规范的途径获取的电话录音,则应当被视为有效的证据。然而,我们必须明确,这些范围均需参考以下相关法律条文: 首先,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各种可用作验证案件真相的材料均可视为证据,包括: (1)实物证据; (2)文书证据; (3)证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 (5)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口头陈述及辩护; (6)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7)现场勘察、检验、辨认、侦查试验等记录; (8)视听资料以及电子数据。 并且只有在证据经过仔细核查并确认无误后,才能被当作确定案件真实情况的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表述,作为证据的有: (1)当事人的陈述; (2)文件证据; (3)实物证据; (4)视听资料; (5)电子数据; (6)证人证言; (7)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报告; (8)现场勘察记录。 同样地,所有证据都必须经过严格审查核实,才能确认为认定事实的真实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证人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 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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