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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证人不想出庭作证,录音能否作为证据,主要看对方当事人意见情况。拓展:证人通过录音作证的,在证据种类上属于证人证言和视听材料。根据《民事诉...
录音可以作为证据,根据2002年4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七十条的规定,不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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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未经双方当事人署名的录音资料作为证据时,其有效性需要满足三项特定要求方可得到认可。第一项要求是,录音资料本身未经过任何人为剪裁、拼贴或者歪曲制作等不当修改行为,且其内容自始至终保持紧密相连,未经涂改,呈现出极度客观、真实与完整的状态。第二项要求是,相关录音资料的获取流程需严格遵循法律法规的具体规定进行操作,以保障其合法性。第三项要求是,由于该录音资料没有双方当事人的名字,若对方并未对其真实性提出质疑或指控,并且质疑理由无法得到充分证实,那么这种录音资料可以被视为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录音作为司法诉讼程序的重要证据形式,其有效性已得到法律认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录音证据应满足以下几个基本原则,并具有相应法定证明效力:首先,录音证据必须依法取得,且内容不能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例如涉及违反宪法、侵犯他人隐私权或危害公共安全等违法行为。其次,录音应保留原有场景和对话环境的完整性和客观性,确保录音人在录制时没有受到任何外界干扰。最后,录音内容应能够充分反映案件事实,包括主要矛盾冲突点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归属问题。 然而,我们应注意,并非所有录音都能产生法定证据效力。只有当这些要素全面、准确地呈现于法庭之上,才能真正起到证实案件事实的作用。因此,我们应当提醒自己在日常生活中严格遵守法律规范,避免因无知或疏忽而触及法律底线。
一.私自录音可否作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六十八条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第七十条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二.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的条件在诉讼实践中,要使录音证据成为判决依据,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如果录音证据的持有者采用了侵犯他人的隐私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的规定,比如在其工作处所或者住所以窃听方式取得的录音资料,就属于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诉讼证据使用。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院在把录音证据作为判案依据时,还要对录音证据是否有疑点进行审查。如果对方当事人对录音资料表示质疑,并提出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那么该录音证据便失去证明力;如果没有足够的证据加以反驳,法院就应当确认该录音证据的证明力。另外,在采取偷录的方式收集自己所需的证据时,应当尽量采用先进的录制设备。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要尽量选择杂音干扰少的地方录制。在偷录中,应先表明自己的身份及录制时间,并巧妙地引导或提示对方表明身份,以增强证据的可信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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