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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债务纠纷等相关事宜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所获得的视听资料,能够经过严格的验证和确认,以合法且合理的方式获得,且没有任何可疑的地方,那么这些音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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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点子签名法》规定,能够确保自最终形成时起,内容保持完整、未被更改。但是在数据电文上增加背书以及数据交换、存储和现出过程中发生形势变化不影响数据电文的完整性的,视为满足法律、法规规定的。 关于离婚证据的收集,有以下建议: 1. 固定易失证据 对于婚姻一方与外遇对象来往的手机短信内容、电子邮件内容、电脑博客日记、聊天记录等可能的证据,如果可能,应该委托公部证门对此类证据作固定处理。条件不允许也应该尽量自己固定保存起来。例如,手机短信可以连着手机一起用数码相机拍下来,电脑和网络资料可以截取全屏保存。 2. 收集文字证据 1. 婚姻一方在外遇行为突然曝光事发初期,碍于情面、情急之下或表示悔改所写的“忏悔书”、“认错书”、“保证书”、“协议书”等形式的文字材料。 2. 婚姻一方有嫖娼宿妓、流虻淫乱、开房约会、非法同居等行为,警方介入处理的笔录材料。
离婚案件中短信能成为证据。 但是将短信作为证据的需要保护好手机内的短信不被删除,而且需要用公证的形式将短信固定下来,可以摘成书面文字,进行公证。然后将公证后的证据交给法院即可,法院会当场制成笔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的决定,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后才有效。电子数据包括以下信息、电子文件:(1)网页、博客、微博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2)手机邮件、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信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3)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注册日志等信息(4)文件、照片、音频、视频、数字证明、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5)其他以数字存储、处理、传输的可以证明文件事实的信息。当事人以视听资料为证时,应提供存储该视听资料的原始载体。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为证时,应提供原件。电子数据制作者制作的与原件一致的复印件,或者直接来源于电子数据的印刷品和其他可以显示的输出介质,被视为电子数据的原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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