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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1]》(GB/T 16180-2006)分级系列 a)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
如果构成工伤,就和工厂有关系,如果不构成工伤就没有关系:《工伤保险条例》工伤认定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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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伤残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是工伤与职业病鉴定标准的等级可以分为十级: 一级 1)极重度智能损伤; 2)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 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 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目次前言1、范围2、规范性引用文件3、术语和定义4、总则5、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5.1一级5.2二级5.3三级5.4四级5.5五级5.7七级5.8八级5.9九级5.10十级附录A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附录B(资料性附录)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附录C(规范性附录)职工工伤职业病致残等级分级表
在《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未查到该情形的相应伤残等级,可能不构成伤残等级。具体是否构成劳动功能障碍等级,可向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由该部门作出鉴定结论。需提供材料:工伤认定决定和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等。《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第二十二条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第二十三条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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