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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并购策略之邀请“白衣骑士” 如果目标公司管理层觉得没有能力融资买下自己所服务的公司,则可能寻找一个善意的收购者以更高的出价来提供收购,那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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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并购策略之相互持股交叉持股或相互持股,即关联公司或关联友好公司之间相互持有对方股权,在其中一方受到被并购的威胁时,另一方伸以援手。80年代初,香港老牌英资财团、XX即采用了相互交叉持股的办法以防止其旗下的置地公司被他人并购。通过伯和控股和XX两公司持有置地40%的股权,而同时置地又控制伯和控股40%的股权,通过这种互控股权的办法锁定双方股权的大量筹码,减少流通在外的股权量,无论哪家受到威胁,双方都可相互照应合力御敌,而几乎在同时,香港XX修订了关于联营公司“控制权”的比例由过去的51%下降到35%,这使得伯置互控的措施得以顺利进行。通过交叉持股策略,使得当时咄咄逼人的华资财团不得不打消并购伯和置地的念头。并购成功与否的关键在于是否收购到了“目标公司”足量的股权。因此一个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应重视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即公司的股权难以“足量”的转到收购者的手上。
反并购策略之诉诸法律即通过发现敌意收购人或收购过程中存在的法律缺陷或不符合法律的情形而向有关部门提起控告、申诉甚至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手段而阻碍收购的方式。适用性分析:此是反收购战中的常用方式。此种反收购手段可起到使收购人直接终止或中止收购行为或者提高收购价格的作用,至少能起到拖延敌意收购人收购进程的作用,从而为目标公司采用“白衣骑士”或其他反收购策略争取到更多的时间。在中国法律环境下,《收购办法》、《并购规则》和《战投办法》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主要是资质条件、实力及其认定)、收购过程的信息披露义务(主要是报告、申报程序)以及收购本身的合法性(主要是反垄断和产业准入和安全问题)均有严格规定,而收购人在此方面的违反或不合规则可能导致收购被有关部门暂停或停止的后果。显然,如目标公司发现敌意收购人存在违反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掌握相关事实并获取相关证据后即可向有关部门提出控告或申诉,而如该控告、申诉导致有关部门立案,则至少在立案调查结果出来之前,收购人也将无法顺利地继续进行并购。目标公司在采用这一手段时,应当注意:1)注意调查、收集和保存足够的相关证据;2)可以考虑与“白衣骑士”或“白衣护卫”或其他反收购策略配合使用。
卖家反价的处理方式是可以先向法院请求保全房屋,应当要求卖家承担继续履行的责任。《民法典》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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