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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会由鉴定组长主持进行。鉴定由专家鉴定组组长主持,并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 陈述顺序先...
双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疗机构所在地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到达医学会后,需要填写相关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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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来回答一下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在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这是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如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此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我国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是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是全国病历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以上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但如果是医疗过错鉴定,就不能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必须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需要大家分清。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三)抢救急危患者,一定要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关法律规定,行为人鉴定医疗事故的方式:一般情况下,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若双方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卫生行政部门代为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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