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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怎么做

2021-11-20
今天我来回答一下医疗事故鉴定在哪里做的问题。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20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医疗事故鉴定应当在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地方医学会进行,这是第一次医疗事故鉴定。如对首次医疗事故鉴定结论不服,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由省医学会负责再次组织鉴定工作。这是二级医疗事故鉴定。此外,我国《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还规定,中华医学会可以在全国范围内组织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是我国第三级医疗事故鉴定。但中华医学会接受医疗事故鉴定必须符合一定条件:一是市县级医疗事故鉴定和省级医疗事故鉴定的鉴定结论;第二,中华医学会接受的鉴定案件只能是全国病历难、复杂、影响较大的医疗纠纷案件。以上是医疗事故鉴定机构的选择,但如果是医疗过错鉴定,就不能选择医学会进行鉴定,必须选择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这需要大家分清。

相关法规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四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 参加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专业的专家,由医患双方在医学会主持下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第二十条,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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