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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鉴定责任如下:(一)完全责任,是指医疗事故损害的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造成的。(二)主要责任是指医疗事故的损害后果主要由医疗过失引起,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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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提起医疗事故鉴定主要有两种方式: 1、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2、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移交医学会组织鉴定。第二十八条 第一、二款规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
一、双方协商解决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委托医学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公室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卫生行政部门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书面移交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三、司法机关委托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司法机关直接移交。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材料。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材料、书面陈述和答辩。
(一)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卫生行政部门移交医学会。第一种情况是卫生行政部门履行职责,主动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是应医患双方要求,移交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二)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纠纷的过程中。双方对是否构成医疗事故和医疗事故等级认识不一致,一致认为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3)法院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医患之间的医疗纠纷进入诉讼阶段。原被告一方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双方争议的医疗纠纷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法官判断后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由法院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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