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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离婚事件中,若配偶拒绝提供户口簿导致争议,可以尝试以下几种方法进行处理:首先,务必确保户口簿确实为配偶所持有,然后可以考虑向当地法庭提起诉...
如果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导致户口无法迁移,有几种解决方案。首先,可以确认户口本确实在男方手中,并向法院提起诉讼,男方可以告对方侵权。另外,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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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女儿拒绝赡养,可以提起民事诉讼。根据《》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追索赡养费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先予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的权利。子女不履行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的权利。《》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第七十五条规定:干涉老年人婚姻自由,对老年人负有赡养义务、义务而拒绝赡养、扶养,虐待老年人或者对老年人实施的,由有关单位给予批评;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离婚后,夫妻双方在迁移户口时可能会遇到很多障碍,比如男方不愿意拿出户口本,这使得女方无法顺利办理户口迁移。针对这种情况,有以下两种解决方法: 第一种方法是确认户口本在男方的情况下,可以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户口本是由夫妻双方共有并共用的,男方不愿意拿出来,因此可以以侵权为由起诉对方。 第二种方法是更为便捷的方法,可以向户籍管理部门申请遗失补办。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的内容,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公安部关于对因家庭矛盾导致户内成员无法使用本户居民户口簿有关问题的批复》是为了保障公民依法使用居民户口簿的权利,对于立为一户的家庭,其户主或家庭成员一方因家庭内部矛盾不愿将本户居民户口簿交与其他家庭成员使用,以至该家庭成员无法办理个人相关事务,且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说服无效的,公安派出所可凭该家庭成员的书面申请以及相关证明,为其制发仅含首页和其本人常住人口登记卡的居民户口簿,并在常住人口登记表和人口信息系统中注明相关情况。
探望权制度是2001年新《婚姻法》新增加的一项制度,它的设立一方面是为了保障间接抚养方对子女探望的权利,满足其思念子女的情感需要,另一方面也能使子女对父母的感情不因家庭的破碎而变化,尽量减少离婚带给子女的伤害,有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婚姻法》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如果一方拒绝有探望权的另一方探望子女的,《婚姻法》还规定:“对不执行有关抚养费、扶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分割、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单位和个人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实践中的做法是:有探望权的一方如果行使探望权受阻,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行人员陪同一方行使探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受阻,情节严重的,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需要提醒的是: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子女人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子女的父或母而言的。也就是说,探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子女的同意为前提,如果子女不愿见未予其共同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探望权。当然前面所说的办法都是一种事后的救济,作为专业的人士我们更加期望在离婚时夫妻双方对子女的抚养能够达成一致的意见,即便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也尽可能在离婚时双方心里有所平衡,能够面对离婚的现实。我们看到直接抚养子女一方拒绝对方探视总是有原因的,比如说可能是因为离婚的财产分割不对等,比如说可能是一方在孩子面前总是灌输一种仇恨教育,说对方的家人的坏话,比如说有一方有非常不良好的习惯等等。所以如果要想从根上来解决探视子女的问题,就必须来解决矛盾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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