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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原则为“四不放过”,具体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企业发生安全上产事故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企业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处理原则为“四不放过”,具体如下: (1)事故原因未查清不放过; (2)事故责任人未受到处理不放过; (3)事故责任人和周围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 (4)事故制订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 企业发生安全上产事故时,追究生产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包括: (一)事故发生单位。 (二)事故发生单位有关人员。 (三)有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 (四)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
根据法律规定,合伙企业在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当解散: 1、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意继续经营的。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 5、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它原因。 另外,所谓合伙企业清算,指依法对宣布解散的合伙企业的财产进行清理,收回债权,清偿债务,并最后分配所剩财产和分担债务的行为。合伙企业从宣布解散到最终消灭,都需要一个清算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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