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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不安抗辩

2021-11-29
不安抗辨权是指在有相继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义务的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难以支付的危险时,有权在对方履行合同并提供担保前暂时中止履行合同。规定不安抗辩权是为了有效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合同欺诈,促使对方履行义务。为了兼顾后付义务人的利益,方便其及时提供适当的担保,先付义务人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应当及时通知后付义务人,包括暂停履行的意思表示和指出后付义务人提供适当担保的合理期限。行使不安抗辩权的先付款义务人,并承担证明后付款义务人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义务不能处理付款的实际危险。先给付义务人及时通知后给付义务人,可使后给付义务人尽量减少损害,及时地恢复履行能力或提供适当的担保以消除不安抗辩权,使先给付义务人履行其义务。规定先给付义务人承担上述举证义务,可以防止其滥用不安抗辩权,借口后给付义务人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能力,随意拒绝履行债务。在没有确切证据的情况下,首先支付义务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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