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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国家规定的98天产假基础上,天津产假为98天,产假增加30天。根据《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所在单位应当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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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规定产假98天,符合条件的可享受产假180天。
天津产假128天。根据我国《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男方所在单位给予7天护理假,女方所在单位增加30天生育假(产假);不能增加生育假(产假)的,给予一个月的基本工资或者实际工资奖励。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的规定执行。农村居民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可以参照前款的规定,由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奖励。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安排生育的女职工,其产假按下列情况分别确定: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5、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此外,《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女职工可以延长60日,因此,一般而言,女职工产假为:15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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