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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对非法集资没有拘留的相关回答,《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就《处置非法集资条例(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根据征求意见稿,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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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防止条款非法集资的内容有:根据处置非法集资新规定,非法集资参与人应当自行承担因参与非法集资受到的损失省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处置非法集资职能部门履行非法集资预防监测、行政调查处理和行政处罚等职责;其他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配合做好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
职工集资款,是指企业因生产经营或者扩大生产需要现金向单位职工借款而形成的负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3号文)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该司法解释对旧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进行了扩大解释,即将企业欠职工的集资款解释为与企业欠职工工资具有相同地位的破产债权,职工享有按照第一顺序清偿的优先受偿权。 另外,职工集资不包括企业许诺给职工的高额利息,更不包括社会集资,社会集资按照普通债权处理。
根据《关于进一步打击非法集资等活动的通知》(银发[1999]289号)的相关规定,“非法集资”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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