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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仅仅录音是孤证,还得需要其他证据相互印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对录音证据有明确规定: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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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话录音可以作为法院起诉的证据使用。最高人民法院过去曾作出过《关于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私自录制其谈话取得的资料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批复》,要求录音证据须要经过对方的同意录制,但现在该规定已经失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自2002年4月1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8规定,除了以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如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侵犯他人隐私)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方法(如擅自将窃听器安装到他人住处窃听)取得的证据外,其他情形不得视为非法证据。这意味着以合法手段的录音等视听资料,具有证据效力。
录音材料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应根据情况确定。 以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确定案件事实的依据。相反,未经有关当事人同意的录音录像资料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的,录音录像资料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 未经对方同意偷录的录音材料虽然不侵犯对方的合法权益,也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但可以作为证据保护其合法利益。但是,如果只有这个单独的证据而没有其他证据,那么这个录音证据的证据仍然缺乏。因此,最好找一些其他证据来证明。
录音可以作为法庭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2条规定: “调查人员调查收集计算机数据或者录音、录像等视听资料的,应当要求被调查人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录音作为法庭证据,有以下限制: 1、录音尽量保存原始载体; 2、录音不得侵犯他人隐私; 3、录音尽量不要单独作为法庭证据; 4、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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