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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女职工的哺乳待遇,不会因为试用期而不能享受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五条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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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日1小时哺乳时间可以分两次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婴儿满周岁后,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哺乳期,但以不超过半年为限哺乳期女职工上班有困难者,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休半年的哺乳假,工资不低于百分之八十。 1、哺乳时间:哺乳时间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无需用人单位同意,算作劳动时间,并扣除相应的劳动定额。哺乳时间每天1小时,可以在当天分次使用或合并使用,生育多胞胎的,相应加倍计算,并可扣除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哺乳期至婴儿满1周岁时止,但经医疗单位诊断为体弱儿的,可延长半年哺乳期。 2、哺乳假:哺乳假不是法定劳动保护待遇,女职工应与用人单位协商,提出书面申请,经用人单位同意后方可享受哺乳假期间,按其本人基本工资的80%计发工资。注意:哺乳时间与哺乳假是不同概念,哺乳时间当天有效,不能补休,更不能折算成休假或哺乳假。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哺乳假一年(宝宝出生后一年计算),可以享受每天两次0.5小时的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为1小时。提前一小时下班或晚上班1小时(哺乳假含人工喂养)。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三十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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