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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湘劳社政字[2004]34号《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有关待遇的通知》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后,丧葬补助费标...
长沙市物价局丧葬费定价标准: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贴实施细则》第五条,领取对象是指在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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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物价局丧葬费定价标准: 根据《长沙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实施细则》第5条 领取对象是指在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保人员的指定受益人、继承人。 第6条 丧葬补助金标准为死亡当月当地的15个月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 第7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发放丧葬补助金: (一)死亡前已停止享受长沙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 (二)服刑期间死亡的; (三)从事违法活动死亡的;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其他情形。
长沙市物价局丧葬费定价标准:丧葬费=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为X6个月。这个费用是法定标准。即使死者家属办理死者葬礼所需的费用超过这个标准,受害者也不必支付超出部分,而是由死者家属承担。
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丧葬费和抚恤金的支付方式与标准: (一)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 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执行。 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 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1、工作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数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2、退休人员。计发基数为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退休费,即退休时计发的基本退休费和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休费之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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