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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商店里,我们经常看到这样的标语:偷一罚十和假一罚十。经营者通过通知等方式作出的偷一罚十格式条款明显增加了对方的责任,显然是不公平的,无效...
(1)在法治社会,并非每个人都有罚款权。有罚款权的,只能是法律授权的国家特定机关。无论是公民个人还是各种企事业单位,都不能赋予自己罚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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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场做出的”偷一罚十“,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其没有处罚权。行政处罚权只能由行政机关来行使,商家不是行政机关,无权设置处罚规定。 2、假一罚十是商家自愿的情况下与消费者签订的合同,是平等自愿的,而且合同法是任意法,合同双方同意即告成立,所以假一罚十是成立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二十五条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 (一)消费者定作的; (二)鲜活易腐的; (三)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 (四)交付的报纸、期刊。 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 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偷一罚十”并不具有民事法律效力,但是因为法律不会将一个违法事实作为民事法律行为生效的前提要件。“偷一罚十”的行为并不构成单方允诺之债,亦不构成合同之债(无合意),而是侵权之债。而由于侵权之债的法律效力并不同于合同,在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侵权之债并不发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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