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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一)未按照规定的线路、站点、班...
公共汽车、电车线路和轮渡航线经营权(以下简称经营权)的取得(含转让、延续)实行经营许可制度。公共汽车、电车线路经营权授予期限为7年,轮渡航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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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市公共交通管理机构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行业的日常管理工作。发展和改革、建设、城乡规划、工商、公安、财政、城市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管理的相关工作。
乘客乘坐公交车辆、轮渡船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在站点、码头依次候乘,老、幼、病、残、孕乘客可以优先乘车(船);(二)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以及有碍乘客安全和健康的物品;(三)乘坐公共汽车、电车不得携带重量超过30公斤,体积超过0.2立方米或者长度超过2米的物品,乘坐轮渡船不得携带摩托车;(四)不得吸烟、随地吐痰或者乱扔果皮、纸屑等;(五)不得携带猫、狗等动物;(六)精神病患者和学龄前儿童乘车应当有人监护。
公交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交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一)未对安全员、驾驶员发现的安全问题及时进行整改,或者整改不合格进行营运的;(二)未委托具有资质企业实施清洁能源车辆的技术改造、维修和检测的;(三)未按照规定定期对车辆进行维修保养和检测的;(四)未设有符合标准的灭火器、安全锤、救生衣等安全设备和救生设备的;(五)将车辆、船只交给不具备公共汽车、电车和轮渡船客运服务资格人员驾驶的;(六)轮渡船超过定员载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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