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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对怀孕女职工的特殊保护,法律规定,在女职工怀孕期间,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女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使是在怀孕期间,用人单...
用人单位不能与怀孕期间的女职工解除合同,除女职工有法律规定的过错行为外。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二倍经济补偿标准的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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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法》第29条的规定,女职工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法》第26条、第27条解除劳动合同。试用期是整个劳动合同的一个特殊阶段,在这个阶段里,用人单位享有在证明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时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再享有任何特权,其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必须符合《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也就是说,试用期间,对处在怀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除非能够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用人单位不得解除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
如果怀孕女职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可以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怀孕女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那么单位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否则违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对于女性劳动者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合法权益给予了特殊保护,特别是在劳动合同方面限制了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的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三)……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但是,这种特殊保护并不代表怀孕的女性劳动者可以在“三期”内无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而为所欲为,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25条同时也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在根据这条规定行使劳动合同解除权时并没有限制性规定,而且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30条明确规定:“劳动法第二十五条为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条款,即使存在第二十九条规定的情况,只要劳动者同时存在第二十五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之一,用人单位也可以根据第二十五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所以即使你已经怀孕,但因为你违反了劳动法第25条任何一款的规定,公司依然可以解除与你的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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