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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订立前,劳动者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劳动条件、劳动报酬等情况,用人单位应当如实说明,并提供相关资料。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及其他危害...
水文事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基础性公益事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水文事业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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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劳动保护规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劳动行政部门应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可按侵害女职工或未成年工人次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有关领导和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女职工或者未成年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干预业主依法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二)未按照本条例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三)违法实施物业管理的;(四)未履行综合查验职责的;(五)未在土地出让合同中明确住宅小区内相关公共设施权属的;(六)违反物业管理投诉处理规定的;(七)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违法行为报告不及时作出处理的;(八)有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其他行为的。
电力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统一的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并保持标志的完好有效,电力设施所有权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损毁电力设施安全标志和电力线路保护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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