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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民政府令 (第148号) 《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第68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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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本办法所称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是指劳动者因患病、、享受有关假期、外派学习和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等情况,企业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工资。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对侵害劳动者工资权益的举报、投诉不依法受理或者处理,或者故意拖延的;(二)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拖欠工程款,引发群体性事件的;(三)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四)其他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行为。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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