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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办法所称工资,是指企业按照的约定和国家、省相关规定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
各级工会依法对企业工资支付行为实施监督,有权制止企业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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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划拨工程款,致使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分包企业拖欠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工资,垫付额以未支付的工程款为限。建设单位将工程违法发包,致使的,由建设单位依法承担清偿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转包、违法分包,致使拖欠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承担清偿责任。建设单位或者施工总承包企业清偿后,有权向相关组织、单位或者个人追偿。
企业制定的工资支付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有《国家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二)未依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时限审批的;(三)未依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投诉处理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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