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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的,有如下规定。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2)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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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带薪年薪条例》第四条规定:员工有以下情况之一,不享受当年年薪:(1)员工依法享受寒假,其休假天数比年假天数多(2)员工休假累计20天以上,公司不按规定扣除工资(3)累计工作不满1年1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员工(4)累计工作不满10年20年的员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员工(5)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员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第五条规定:公司根据生产、工作具体情况,考虑员工本人的意愿,统一安排员工年薪。从条例可以看出,国家不仅给予劳动者享受年薪的权利,还保障了自由意愿休假的选择权,没有将接受公司奖励的员工排除在年薪之外。公司以附加待遇代替带薪年薪休假的主张,其合法性、合理性应以双方合意为前提,本案无此方合意。该公司组织优秀员工外出旅游,一是公司统一安排,劳动者服从公司安排参加,不是个人自由意志的选择,二是这样的活动实际上是公司组织的集体活动,不是劳动者的个人假期,不符合劳动者个人享受假期活动的意图。三是劳动者的年度假期权属于法定权利,安排假期类的活动必须由公司根据员工的个人表现、工作业绩、公司经营状况等额外给予的特殊福利待遇和报酬。因此,该公司自行安排的这种奖励和福利性旅行假期无法抵消工人依法享受的带薪假期,小王应继续享受10天的年薪假期。
1、从法律上来讲,步存在所谓的“临时工”,只要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都属于用人单位的职工,没有临时工和正式工的区分。 2、只要职工在该单位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就应该按规定享受带薪年休假。《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二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等单位的职工连续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以下简称年休假)。单位应当保证职工享受年休假。职工在年休假期间享受与正常工作期间相同的工资收入。第三条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第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要看请病假的时间以及累计工作的时间是多久, 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四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 (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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