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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补偿则主要指被征地农民所有的房屋、林木、固化的生产设施、水井以及其他附着于地表的各种附属设施,其补偿款一般按照评估价格来计算,直接...
(一)被征用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产值补偿;多年生作物,按照其年产值补偿;无青苗的,不予补偿。 (二)鱼苗放养2年以上的,不予补偿;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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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有关规定来看,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事有关征收或征用行为之时,应当对征收或征用过程中涉及的土地上的相关附着物给予一定程度的补偿,这一点是可以肯定的。但具体的补偿标准,现行法律并没有对此作出具体的规定,所以,各个地方在处理此类事实的过程中可能会有所差异。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包括地上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井、道路、管道、运河等的拆迁恢复费用,以及被征用土地上树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用。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除什么补偿,拆除多少补偿,且不低于原水平的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费用,按照各类建筑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计算,制定符合当地价格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树木的大小,林木补偿费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支付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根据投资情况进行补偿。
被征用土地地面上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按当地统一房产价标准补偿,或者按原有房屋面积回建质量相当的房屋;2、被拆除的水井、水渠、道路、晒场和其他设施,由用地单位负责回建或者拆价补偿;3、迁移坟墓由用地单位给予适当的迁移费;4、土地管理部门发出征地通知后建造的地面附着物,不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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