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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我国现行的《土地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中关于土地征收、征用补偿的有关规定来看,在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从事有关征收或征用行为之时,应当对征...
1、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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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包括地上的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如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的拆迁和恢复费用及被征用土地上林木的补偿或砍伐费等。其具体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计算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拆什么补偿什么,拆多少补偿多少,并且不低于原有水平为原则。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当地建筑材料、劳动力和运输等费用,按各类建筑物和构筑物的等级和结构进行测算,制定符合当地物价水平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林木补偿费按树木的大小进行补偿,如已成材的,可以由原所有者砍伐,但不再支付林木补偿费而发给砍伐费。果树、经济林等则根据投入情况予以补偿。 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补偿标准按当地现行价格分别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财产被拆迁的,由用地单位按原标准支付适当的拆迁补偿费;需要拆除的,按其使用年限折旧后的余值,由用地单位支付补偿费。但是,拆除违法占地建筑和超出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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