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宅基地补偿按照实际占地面积,地上附着物即房子的补偿按照实际建筑面积,集体土地上宅基地房屋征收拆迁,根据《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用宅基...
第四十七条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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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实践中,可按下列办法执行:根据“拆什么,补什么;拆多少,不低于原来水平”的原则补偿。对所拆迁的房屋,按房屋原有建筑物的结构类型和建筑面积的大小给予合理的补偿。
1、仓房每平方米补偿920元。 2、室外水泥地坪每平方米补偿165元。 3、沼气池每个补偿4600元。 4、厕所每平方米补偿190—300元。 5、猪鸡舍每平方米补偿150—260元。 6、塑料大棚每平方米补偿165—280元。 7、菜窖每平方米补偿180—330元。 8、砖石墙每延长米补偿190元。 9、格栅(含工艺格栅栏)每延长米补偿450元。 10、大门楼每个补偿2400元。 11、饮用水井(含压水设备)每眼补偿1000元。 12、农家排灌水井(含泵水设备)每眼补偿15000元。 13、排灌大井(含设备)每眼补偿3万元。 14、排水管(塑料管、铸铁)每延长米补偿80—150元。
1、被征收土地上有地上附着物的,应对地上附着物给予补偿。地上附着物包括房屋、水井、道路、管线、水渠等建筑物和构筑物。 2、地上附着物的补偿,可由征地方与被征地方协商确定补偿标准,协商不成的,拆除单位或个人的房屋设施,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被征收土地上的水井、坟墓和其他附着物,按当地的实际情况确定补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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