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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有效。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性,甲方没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登记,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虽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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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过户房产买卖合同有效。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根据该规定,依法登记权属证书只是物权变动的权利要件,而不是买卖生效要件,在尚未取得产权的情况下,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属于债权行为,不是物权行为,只要符合合同的成立要件,就应当认定为合同有效。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一百四十八条: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1、根据房屋买卖合同的相对性,甲方没有权利和义务协助丙方办理过户登记。但甲方有义务协助乙方办理过户登记,否则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2、甲虽然与乙签订了购房合同,但是没有办理过户,等于房屋的所有权还属于甲,因此乙无权出售房屋给丙。 3、乙方没有权利出售房屋,不动产是以登记为生效要件,未登记房屋的所有权不发生转移。 4、购房合同是一经签订即发生效力,甲方不能反悔;如果乙方要求履行合同,甲方必须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如果不履行,则承担违约责任。
协议有效。根据我国《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审理房地产案件,应尊重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只要双方当事人的约定不违反法律政策,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就应维护合同的效力。”“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最后,需要提醒的是,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后应及时过户避免出现一房二卖或对方反悔的情况。打官司可能会赢,但是总会付出人力物力,得不偿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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